6月5日,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贤县、安义县、西湖区、湾里区法院,围绕“蓝天保卫战,我是行动者”主题,开展公开宣判环境资源类案件、发放宣传手册、接受法律咨询等法治宣传活动。

    当日10时许,进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国、杜某敏、郑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。该案中,8名被告人通过购买和拆解废电瓶方式非法提炼成品铅,对当地土壤造成严重污染。经法院审理,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4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不等。据悉,该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已在南昌中院调解结案。在审判人员的积极努力下,8名被告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54.906万元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.621万元,并承诺在江西省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
    据统计,2016年至今,南昌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54件,其中刑事案件135件、民事案件59件、非诉行政案件55件、公益诉讼案件5件,已审结236件。